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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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關候選人於人民團體之聯絡地址設立競選辦事處,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一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00002485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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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候選人於人民團體之聯絡地址設立競選辦事處,是否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一案,按本法第44條第2項前段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上開規定將人民團體列為禁制對象,係考量人民團體原有其設立宗旨,自不宜作為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俾免影響公益使用及選舉中立。本案候選人擬於人民團體之聯絡地址設立競選辦事處,以上開處所仍屬該社團法人會務運作之場域,自仍在限制之列。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