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係指候選人於登記時,得繳送登記書設立競選辦事處,或不繳送登記書不設立競選辦事處而言;尚非候選人得在選舉區外設置選舉區之謂。惟依本會99年5月25日中選法字第0990003881號釋復屏東縣選舉委員會函(如附件)略以:莫拉克颱風災區之自治選舉,以遷居地域為其事實上之選舉區,基於保障候選人從事競選活動之權益,自應同意候選人於該地設立競選辦事處(本會403次委員會議決議參照)。本案請依上開函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