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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投票所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1043150135號函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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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法:


 


 

一、  為落實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以利行動不便之選舉人行使投票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投票所以設置於一樓為原則,如有設於地下室或二樓以上之樓層者,須有電梯、昇降設備或坡道通達,無電梯、昇降設備或坡道通達者,應另覓其他適當場所。

三、  投票所無障礙通路

(一) 自投票所所在場地之主要道路或人行道通往投票所出入口之間,至少應確保一條無障礙通路,以利行動不便之選舉人進出及通行。

(二) 無障礙通路之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通路地面高低差距過大處,應作斜角處理或設置坡道。

(三) 無障礙通路淨寬應足供使用輪椅之選舉人順利通行。

(四) 無障礙通路兩側如有妨礙通行之懸空突出物,投票日當天應予以移除。如為必要設置之突出物,應於其下方設置警示或其他防撞設施。

(五) 室內無障礙通路上如有設置門扇,投票日當天應維持開啟。

(六) 無障礙通路動線上有樓梯,且樓梯底版下方鏤空者,應加裝護欄、圍牆,或者改變通路之動線。

四、  無障礙通路上之坡道

(一) 坡道淨寬應足供使用輪椅之選舉人順利通行,其地面應平整、堅固、防滑。

(二) 坡道應儘量平緩,避免坡度(高度與水平長度之比)過大者。

(三) 坡道之上、下方平臺高低差較大者,坡道兩側應設有連續性扶手。

五、  使用電梯及昇降設備之投票所

(一) 通往投票所之主要出入口及沿路轉彎處,應設置電梯及昇降設備標誌。

(二) 電梯及昇降設備門淨寬應足供使用輪椅之選舉人順利進出。

(三) 電梯及昇降設備機廂深度應充足,機廂內兩側應設置扶手。

(四) 電梯及昇降設備操作盤之按鈕應附有點字標示,或有專人予以協助。>

(五) 電梯及昇降設備應裝設語音系統或觸覺裝置,以報知停靠樓層及開關門之動作,或有專人予以協助。

六、  投票所擇定後,如發現有其他可能造成行動障礙之物品,應於投票日前先行移除,或規劃其他動線。

七、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依據投票所無障礙設施檢核表逐一檢核投票所,如有不符規定之項目,應予以改善或另覓其他符合規定之場地。投票所無障礙設施檢核表格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