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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投票日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11231503321號令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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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票日當日投、開票所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應由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報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或開票日期或場所,其為縣(市)以上選舉,並分別層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備查。

二、所稱天災之範圍標準如下:
(一)颱風:根據中央氣象局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時。
(二)地震:
1.投票所建築物,已達全倒、半倒之標準,或有倒塌危險時。
2.地震發生後,因受地形、交通等特殊狀況明顯影響該投開票所選舉人或投票權人通行安全時。
(三)洪水:因豪雨成災、河川水位暴漲、橋樑中斷、積水等致該投開票所選舉人或投票權人無法通行、行進困難,或地形變化確有危險顧慮時。

三、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核准改定投票、開票日期或場所時,選舉委員會應透過大眾傳播媒體、村(里)幹事或其他適當管道,周知當地選舉人或投票權人。如改定投票日期,應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

四、投票日遇有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選舉委員會應與中央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或其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以決定投票日應變措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應就當地所瞭解之情況,即時層報主管選舉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