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連署期間,雙方皆以宣傳車輛宣傳,是否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在尚未進入投票階段,監察小組應如何處置?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86條第3項)規定「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又同法第97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110條第1項不須經制止不聽程序)規定「違反第97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110條第1項)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次查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11條第2項規定略以,監察小組委員執行監察職務,發現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86條第3項)之規定,經口頭或書面勸止,仍不停止時,應以書面制止,制止不聽者,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之。及第3項(已修正為第8項)規定,前2項處罰,經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議決後,陳報所屬選舉委員會或轉陳主辦選舉委員會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