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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對罷免案連署人名冊相關選務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20013577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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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選舉委員會辦理該縣○○鄉第14屆鄉長○○○罷免連署案,符合資格之連署人數經該會重新核實,審查結果,已達法定連署人數,案經○○縣選舉委員會第296次委員會議決議:「本案尚有幾點疑義必須請示釐清,俟釋示後再行討論」,針對本案該會委員會議之請示內容及後續選務如何處理?報請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二,本案所提3點疑義,釋復如下:
(一)案內第1點,有關連署人名冊有同一筆跡簽名,有關人員是否涉及偽造文書及雙方互相質疑,聲明書或異議書不實,經查證確有其事,是否涉及不法,選舉委員會應否移送地檢署偵辦問題,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明定,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本案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同一筆跡代簽情事及是否涉及偽造公文書?與雙方質疑互相提出偽連署簽名及偽刻印章提出異議書情事,經選舉委員會查證確有其事,是否涉及不法?應否移送地檢署偵辦等非屬法令解釋問題,應請○○縣選舉委員會衡酌事實,依法處理,如發現有觸犯刑事法律規定之情事,應依本會73年1月26日73中選法字第9957號函釋,先依照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第8條第5款及第10條第2項規定意旨,提請監察小組會議討論,並提請所屬選舉委員會議議決後處理。又依本會76年十月22日中選法字第20893號函釋,刑事訴訟程序不影響罷免案之進行,本案罷免案程序既經連署人名冊之核對,公告閱覽及主辦選舉委員會重新核實連署人名冊完成,應即依規定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
(二)案內第2點,有關○○縣選舉委員會向罷免案連署人寄發查詢表查詢連署人名冊上簽名是否為其本人簽名,係該會為核實連署罷免資料之需所為之行政程序,回收之查詢表如被查詢人有簽名或蓋章均應予以採計,其查詢表回收如非經由本人寄回或送回應否檢附委託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強令其檢附委託書。
(三)案內第3點,請見第79條(已修正為第8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