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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罷法第86條第3項,所稱「罷免案之進行」,係指自罷免案之提出開始,至投票結束為止而言。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2001459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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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端函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已修正為第79條)及第79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86條第3項)「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請釋示一案,復如說明,(一)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83條第2項)之規定,連署人名冊,經查對後,選舉委員會應重行核實連署人數,為罷免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宣告;經宣告不成立之罷免案,原提議人對同一被罷免人自宣告不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為罷免案之提議;同法第85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92條第2項)規定,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除上揭規定外,法令尚無限制重新提案罷免之規定。案內請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已修正為第79條)提議人名冊依規定刪除,提議人之領銜人須於5日內補提,且「補提以1次為限」,若經補提後仍有不符規定而刪除以致未達百分之二的門檻者,重新提出罷免案,現行法令尚無禁止之規定。(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86條第3項),所稱「罷免案之進行」,係指自罷免案之提出開始,至投票結束為止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