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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地方民意代表出缺時,如該選舉區落選婦女候選人得票數,均未達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應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6000411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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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委員會函為○○縣議會第16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候選人○○○女士得否遞補為當選人乙案,依內政部本(96)年716台內民字第0960112212號函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8條之22項(已修正為第74條第2項),係地方制度法第81條第1項地方民意代表出缺補選之特別規定,又該遞補規定為期遞補者應具相當民意基礎,故於但書規定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考量該條文為維護選舉公平、公正,杜絕不正社會風氣等公共利益,並認具備相當民意基礎者始得遞補之立法意旨,是以,依該法條規定遞補之婦女保障名額,仍應符合該法條第2項但書之適用。至於上開但書「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之規定,如係婦女保障名額之遞補,基於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保障婦女當選名額之意旨,並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之11項(已修正為第68條)有關婦女保障名額之計算,應將該選舉區婦女候選人所得票數單獨計算之規定,有關「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係指「該選舉區依『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而言。至如該選舉區婦女候選人之得票數未達上開但書規定,則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旨揭選舉第一選舉區,依婦女保障名額當選之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其得票數為1,109票, 台端得票數為496票,未符合上開但書「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不得低於該選舉區得票數最低之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之規定,依內政部上開函釋,○○○所遺職缺應視同缺額,不再辦理遞補。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