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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0: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罷法第69條第1項所稱「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其「有效票數」及「千分之三」之計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7000079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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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選舉委員會函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重新計票」事項所稱「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其「有效票數」及「千分之三」應如何計算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所稱「有效票數」,係指各候選人得票數累加之總和。「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於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係指各該選舉區最高得票數減掉次高得票數之差距數,除以有效票數所得商數在千分之三以內(含千分之三);於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係指各該選舉區第三高得票數減掉第四高得票數之差距數,除以有效票數所得商數在千分之三以內(含千分之三)。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