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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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選罷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所稱之「現任公教人員」,應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現任之公務員(不含選罷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人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規定之現任教育人員、政府機關之臨時工友及依事務管理規則雇用人員與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進用之人員等在內。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6000917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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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縣選舉委員會
函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所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之半數以上須為現任公教人員,其中「現任公教人員」之涵義乙案,基於選委會業務用人需要,應包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現任之公務員(不含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人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
條規定之現任教育人員、政府機關之臨時工友及依事務管理規則雇用人員與以工程管理費、接受委託或補助之研究計畫進用之人員等在內。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