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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7: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政見稿國外學士以上學歷審查認可,以我駐外使頜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辦理外國學歷驗證係以受理當地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學校為限,即已符合規定,無須再行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該學歷得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099310024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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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市選舉委員會請釋辦理候選人政見稿國外學士以上學歷審查認可疑義一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1 款、第 2 款學歷,其為大學以上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3 項第 6 款後段規定,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本案前經本會分別函請教育部及外交部釋示,經教育部991011台高(二)字第 0990173019 號函釋略以:「未列入參考名冊者,要證機關得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逕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對該校認可情形。」;外交部991011部授領三字第0995143501號函釋略以:「我駐外館處辦理外國學歷驗證即係依據前述國際實踐及原則,以受理當地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學校為限」。綜上,我駐外使頜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辦理外國學歷驗證係以受理當地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學校為限,即已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3 項第 6 款後段規定,無須再行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該學歷得刊登選舉公報學歷欄。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