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選舉委員會請釋辦理貴市第 1 屆里長選舉選舉區候選人僅 1 人辦理登記,經查證機關查證後有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之情事,是否得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逕公告辦理第 2 次候選人登記一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8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項規定,候選人登記,應於投票日 20 日前公告,登記期間截止後,如有選舉區無人登記時,得就無人登記之選舉區,公告辦理第 2 次候選人登記,其登記期間,不得少於 2 日。本案貴市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經審定結果不符規定,致無候選人之選舉區,得參照上開規定公告辦理第2次候選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