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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慢性精神病患,如符合選罷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之積極條件,且未具有消極條件者,具有選舉權。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2504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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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會函轉台灣省私立○○仁愛之家建議該院所收治之慢性精神病患,嗣後各種選舉均不參加投票乙案,本案經准法務部787127812711號函復略以:「按人民有選舉之權,為憲法第17條所明定。慢性精神病患如符合動員戡亂時期公職選舉罷免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之積極條件,而另未具有消極條件者,即有選舉權。對其選舉權之行使,台灣省私立○○仁愛之家似不得以該等病患長年被收容或與外界甚少接觸等為理由而任意予以剝奪。」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