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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人名冊編造基準日後,投票日前選舉人受禁治產宣告(監護宣告)者,即喪失選舉權。(經本會113年3月5日中選務字第1130022525號函停止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3652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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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會113年3月5日中選務字第1130022525號函停止適用)

關於選舉人名冊編造基準日後,投票日前選舉人受禁治產宣告
(監護宣告)者,是否喪失選舉權疑義乙案,經洽准法務部80101880律字第15672號函略以:「按選舉人行使選舉權,以具有選舉權為前提。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規定,選舉人如受禁治產宣告(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不具有選舉權。故縱選舉人名冊確定後,選舉人於投票日前受禁治產宣告(監護宣告)者,仍喪失其選舉權。」及洽准內政部801014台(80)內民字第8072345號函略以:「依選罷法第14條、第23條、貴會751020日中選法字第17075號函釋及司法院院字第2494號解釋規定意旨,選舉人之選舉權喪失與否之期限,並非以戶籍機關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即投票前20日)為準,凡褫奪公權者與受禁治產(監護)之宣告者,雖確定在選舉人名冊編造基準日後投票日前,仍應喪失其選舉權,並應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內,註明事由,不發給選舉票。」本會同意上開意見,即有主旨所述情形,仍應喪失其選舉權,並應於選舉人名冊備註欄內,註明事由、不發給選舉票。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