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先生申請遷出,而未按址申請遷入登記,經戶籍人員查催未獲,依規定列為行方不明人口,其居住期間可否合併計算,並列入選舉人名冊一案,准內政部81年12月5日台(81)內戶字第8106593號函復略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1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簿(已修正為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又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居住期間之起算,以申報戶籍遷入登記之申請日期為準。』本案○君戶籍既已辦理遷出登記,又未申請遷入登記,依上開規定,不應列入選舉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