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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遷出未實際按址遷入即出境,如其戶籍並未遷出國外,即非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所規定之選舉人。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務字第100002469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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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女士申請遷出未實際按址遷入即出境,查無實際出境日期,得否准予受理其申請返國行使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疑義。
1.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民國護照,並在規定期間內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地戶政機關辦理選舉人登記者,為選舉人。上開居住期間之計算,依同法第4條規定,係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另依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前條有選舉權人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現在國外,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其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同條第3項亦明定:「第1項居住期間之計算,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 條規定,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2.參酌上述規定,本案申請人如其戶籍並未遷出國外,即非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選舉人,相關戶政事務所於填寫查核結果通知書時,自應依上開辦法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予以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