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海外國民行使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權是否須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疑義一案。查「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登記,應備具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含護照號碼、姓名、出生日期、發照日期、效期截止日期)影本1份,護照如有延期加簽時,並應影印延期加簽頁。次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返國行使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又上開法律及辦法並未規定海外國民須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其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上是否加蓋入境戳記,對於選舉權之行使尚不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