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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18條之1有關「電視政見發表會(以辯論方式)得否採候選人交互詰問」之函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綜字第099000770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綜合規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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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會來函請釋「高雄市第1屆市長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以辯論方式)得否採候選人交互詰問,及得否由其他無線電視台或有線電視台同時播送或錄影播出」一案:

1.依公職人員選舉公辦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第18條之12項規定,電視政見發表會,以辯論方式為之時,其辦理程序為主持人說明、政見申論、發問人發問及結論4個步驟,貴會來函中所指「候選人交互詰問」,與該辦法規定不合,不宜採取。

2.另依同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電視時段,由主辦選舉委員會洽請選舉區內電視台提供。」又同條第3項規定,「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所錄之錄影帶,主辦選舉委員會除得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視台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為競選活動之利用。」因此,來函所稱「得否由其他無線電視台或有線電視台同時播送或錄影播出」,基於電視政見發表會本應廣為宣導,民眾可透過更多管道了解候選人政見,如其他無線電視台或有線電視台同意無償播送,無論是現場(LIVE)播出或錄影播出,在經由主辦選舉委員會同意後,可由負責辦理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的電視台提供訊號供其他電視台播送,惟必須完整播出,內容不得作任何增減;另外,關於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所錄之錄影帶,主辦選舉委員會除得於特定場所或提供電視台為完整之重播外,不提供任何人於競選活動期間為競選活動之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