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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舉訴訟應於6個月審結之規定,係屬訓示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469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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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本法)127條訴訟審理期限疑義,復如說明二,按本法第127條第1項之審理期間,旨在速審速結,除確保政治秩序之安定外,亦在避免當選人纏訟影響其當選後職權之行使,惟本條項並未明文遲誤期限之法效,故僅具訓示意義,未依該期間為案件之審理,於判決效力,不生影響,自不生逾越法定審理期間救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