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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選務人員不得助選,所謂「選務人員」,指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暨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至各候選人之助選員不在其內。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78694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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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現為第120條)之「選務人員」等疑義乙案,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之「選務人員」,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應係指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及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暨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至於各候選人之助選員,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選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