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第9任總統副總統暨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選舉人如同時撕毀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票,究應分別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罰,抑或以一案件處理疑義乙案,本件第9任總統副總統暨第3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選舉人同時撕毀總統副總統選舉票及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票,如係指基於單一之行為同時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3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第3項所定:「……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之行政處罰規定者,則因該二法條之立法目的均在維持選舉秩序,除法有明文併罰者外,如其擇一重處罰已可達成同一之行政上目的者,參酌多數學者及最近實務見解,以及本於憲法上比例原則之精神(憲法第23條參照),應予人民權利最少之侵害,似不宜併處罰鍰,本會同意上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