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候選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得否於競選活動期間以「播放錄音方式或於宣傳車播放錄音帶」等方式參與競選宣傳疑義一案:
1.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6條第4款,禁制政黨及任何人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本法第45條各款所定之行為,其立法目的,旨在避免上開人員干預我國選舉,製造事端。至於候選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身分之配偶,以未助講方式為候選人站台等行為,以其與邀請而來之外國人民等從事助選之行為,兩者構成要件並非相當,與立法禁制目的亦不相侔,故前經本會100年10月28日中選法字第1003550264號函釋示略以前者之行為無上開禁制規定之適用;反之,如以助講方式為上開行為,則與邀請外國人民等從事助選之行為相當,亦相符於立法限制之意旨,自應仍在禁制之列。
2.鑒於上開第45條所定之禁制行為,並非均須行為人親臨為之,如以「錄音」、「錄影」或「視訊」等方式影音傳布,實質上與親臨實施無異,原函釋所稱助講亦應作相同解讀,是以旨揭所詢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配偶以「播放錄音方式或於宣傳車播放錄音帶」方式助選一節,亦屬助講行為,仍有上開禁制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