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透過網路平臺發表選舉民調是否有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適用疑義一案,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均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所稱「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本會85年3月13日第220次委員會議決定可資參照)。故藉由平面、網路、廣播及電視等媒體,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者,均有上開選罷法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