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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利用他人照片、自己署名印製之宣傳品,如無違反選罷法規定情事,應不予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29298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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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選舉委員會請釋「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利用他人照片自己署名印刷之宣傳品,應如何處理」疑義一案,同意照貴會所擬意見辦理。(中央選舉委員會79年3月20日79中選法字第29298號函)
註:台灣省選舉委員會意見:有關競選活動期間、候選人利用他人照片、自己署名印製之宣傳品,如無違反選罷法第54條規定情事(現為第52條),應不予處理,至候選人利用他人照片自己署名印製之宣傳品,倘有侵害第三者之權益,應由當事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