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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4 11: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村里辦公處設於村里長私宅,於該村里長競選連任時,如欲將其競選辦事處置於該處,其辦公處應報請移置其他場所。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246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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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會7451074中選法字第12774號函釋是否仍適用疑義,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村里辦公處因屬公共場所,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自不得設於該處,本會旨揭函釋仍有其適用,至於村里辦公處設於私宅,於該村里長競選連任時,如將其競選辦事處置於該處,則應參照本會7472074中選法字第12980號(復臺灣省選舉委員會)函將辦公處報請移置其他場所。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