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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村里辦公處設於村里長私宅,於該村里長競選連任時,如欲將其競選辦事處置於該處,其辦公處應報請移置其他場所。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0002466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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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有關本會
74
年
5
月
10
日
74
中選法字第
12774
號函釋是否仍適用疑義,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村里辦公處因屬公共場所,候選人競選辦事處自不得設於該處,本會旨揭函釋仍有其適用,至於村里辦公處設於私宅,於該村里長競選連任時,如將其競選辦事處置於該處,則應參照本會
74
年
7
月
20
日
74
中選法字第
12980
號(復臺灣省選舉委員會)函將辦公處報請移置其他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