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黨推薦之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為執行投票、開票之監察工作,可否攜帶計數器,計算投票人數一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5條第1項規定,投票所、開票監察員監察投票、開票之工作。同法施行細則第32條第2項並列舉監察員執行任務之事項。其中計算投票人數,並非監察員職掌範圍。況投開票所報告表有關選舉結果之填報,須依據選舉人名冊與投開票數交叉查對再予精確填報,而以計數器之計算人數,乃為粗率推算,自難謂有正確比對之效果,反有干擾計票之疑慮。另依公民投票法第30條規定,投票權人領票與否,事涉投票人數是否得以超過法定額數而影響公民投票之結果,故在投票所內即以計數器統計人數之行為,不僅有影響投票人意願妨害其投票秘密之虞,且有引致無謂紛爭之困擾。故為免妨害其他管理人員正常業務進行,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攜帶計數器進入投開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