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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政黨分支機構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情事,仍應以政黨為處罰對象。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7003731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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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黨分支機構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如何裁罰疑義乙案:
1.按行政罰法第3條係就行政罰法所稱「行為人」所為之定義規定,至於各法律或自治條例所規定之行為人範圍,仍應依各該規定之立法文義或意旨認定之(本部 9626法律字第0960700114號函參照),尚不得逕行引用行政罰法第3條作為認定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為人或受處罰對象之依據,合先敘明。

2.關於政黨分支機構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時,得否以該分支機構為處罰對象乙節,按人民團體法第5條規定人民團體得分級組織,其分級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故「分級組織」係依法設立並辦理立案,有其獨立之法人格。另同法第6條但書規定,人民團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分支機構。其所定「分支機構」參照761215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人民團體法修正前名稱)修正草案第6條修正理由,係指各團體之派出機構,秉承所屬團體之決策而為運作,其性質與第5條之「分級組織」有所區別,並不具有獨立之法人格。而政黨依人民團體法第47條規定,不得成立區域性政黨,僅得設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即無獨立法人格。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其他法律亦未明文規定得以政黨分支機構為處罰對象,從而政黨分支機構如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情事,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仍應以政黨為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