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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4: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罷免案投、開票所監察員,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分別平均推薦。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20778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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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選舉委員會請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2條規定,罷免案之投票人及投、開票,準用選舉投、開票之規定辦理,故投、開票所監察員應否通知推薦?又應通知何人推薦?」疑義一案,查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2條(已修正為第89條)規定「罷免案之投票人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及投票、開票之規定」。故罷免案投、開票所監察員似應參照同法第59條所定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設置及產生方式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之規定意旨通知辦理。至其通知何人推薦一節,按同法第73條(已修正為第79條)規定關於連署人名冊之領取,連署之發動及名冊之補足乃以提議人之領銜人為主體,且本法施行細則第80條(原施行細則第80條)罷免案之提出,應由提議人之領銜人3人提出,故罷免案投、開票所監察員之設置,應以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一方及被罷免人為宜。又關於作業程序亦請準用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