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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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意代表當選人未依規定宣誓就職,視同缺額,缺額達法定補選額數,則應依地制法及選罷法規定辦理補選。
公發布日:
民國 75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1700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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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關於民意代表當選人未依規定宣誓就職,依法視同缺額,如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參照本會
71
年
9
月
30
日
71
中選一字第
5584
號函例,可比照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第
2
款(已修正為第
7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定期補選。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