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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將其經公開表揚之善行義舉或合法著作送刊選舉公報作為個人資料於法並無不合。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70中選法字第251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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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將其經公開表揚之善行義舉或合法著作送刊選舉公報作為個人資料,與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1項(已修正為第47條)之規定,並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