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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編印選舉公報時,應於選舉公報之首載明法令依據。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70中選法字第176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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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印選舉公報時,應於選舉公報之首載明:「茲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將候選人所填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刊登如左」並加附註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已修正為第47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