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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編印選舉公報時,應於選舉公報之首載明法令依據。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8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70中選法字第176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印選舉公報時,應於選舉公報之首載明:「茲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0
條規定將候選人所填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刊登如左」並加附註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2
項(已修正為第
47
條)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