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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候選人資格由主管選舉委員會審定;選舉公報上個人資料由主辦選舉機關審查。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70中選法字第165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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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其資格要件應由主管選舉委員會予以審定;其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4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繳送之個人資料,主辦選舉委員會於彙集時,除其資料不實已顯著或為職務上所已知不實者,應通知候選人自行修改,不修改者,對資料不實部分不予刊登公報外,其餘照候選人繳送個人資料刊登選舉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