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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公職人員補選,應繳庫之保證金應依函示之科目繳入。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70中選法字第1692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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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選舉委員會以鄉鎮經費,辦理鄉鎮民代表補選,候選人因得票不足,沒入其「保證金」,宜以「罰款及賠償收入─沒入金及沒收物變賣(已修正為沒入及沒收財物─沒入金收入(已修正為沒入金))」科目,繳入各該鄉鎮公所之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