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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戶籍經查報為「空戶」後,戶籍未辦理遷出登記前,其設籍期間應不中斷。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2319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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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戶籍經查報為「空戶」後,如計算其設籍期間,應否扣除空戶期間疑義一案。准內政部77119(77)內戶字第467724號函略以:「查戶籍法第28條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在1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58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經二次催告,仍不申請者,得由戶政事務所呈准縣政府逕為登記。』戶籍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出登記前,其設籍期間應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