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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戶籍經查報為「空戶」後,戶籍未辦理遷出登記前,其設籍期間應不中斷。
公發布日:
民國 77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2319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關於戶籍經查報為「空戶」後,如計算其設籍期間,應否扣除空戶期間疑義一案。准內政部
77
年
11
月
9
日
台
(77)
內戶字第
467724
號函略以:「查戶籍法第
28
條規定:『遷出戶籍管轄區域在
1
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出之登記』同法第
58
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定期催告,……經二次催告,仍不申請者,得由戶政事務所呈准縣政府逕為登記。』戶籍在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遷出登記前,其設籍期間應不中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