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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之罪,經判刑確定,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未執行刑罰者,尚不該當同條款「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350010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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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4
款適用疑義一案,按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26
條第
4
款之罪,經判刑確定,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未執行刑罰者,尚不該當同條款「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要件,如別無其他消極資格條件限制,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