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之罪,經判刑確定,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未執行刑罰者,尚不該當同條款「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要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7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93500109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所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適用疑義一案,按曾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之罪,經判刑確定,因行刑權罹於時效,而未執行刑罰者,尚不該當同條款「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要件,如別無其他消極資格條件限制,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