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因投票受賄案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4年,緩刑4年確定,其緩刑期間如跨至民國95年7月1日後辦理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期日或該日期後,依刑法新修正規定,是否得登記為候選人疑義一案,按新修正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係自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故於施行日前已判決確定之緩刑,其效力應及於從刑,基於尊重法院判決當時所為緩刑宣告之效力及於褫奪公權之精神,以及緩刑宣告之目的在於啟勵自新,故受褫奪公權及緩刑宣告之裁判,係在民國9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前確定,且該緩刑之宣告未經宣告撤銷者,於新法施行後,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至於施行日後,始受緩刑宣告及褫奪公權判決確定者,則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