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95年7月1日新修正刑法施行前後,緩刑宣告於消極資格之適用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0953500175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有關因投票受賄案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4年,緩刑4年確定,其緩刑期間如跨至民國9571日後辦理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期日或該日期後,依刑法新修正規定,是否得登記為候選人疑義一案,按新修正刑法第74條第5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係自民國9571施行,故於施行日前已判決確定之緩刑,其效力應及於從刑,基於尊重法院判決當時所為緩刑宣告之效力及於褫奪公權之精神,以及緩刑宣告之目的在於啟勵自新,故受褫奪公權及緩刑宣告之裁判,係在民國9571刑法施行前確定,且該緩刑之宣告未經宣告撤銷者,於新法施行後,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至於施行日後,始受緩刑宣告及褫奪公權判決確定者,則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