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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如經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有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5款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2852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詢事項,參照法務部
79
年
1
月
19
日
法
79
律字第
0912
號函意旨,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因保護管束為保安處分之一種,如經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5
款(已修正為第
26
第
5
款)規定,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