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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如經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有公職選罷法第26條第5款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79 年 0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選法字第2852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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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事項,參照法務部7911979律字第0912號函意旨,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因保護管束為保安處分之一種,如經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依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5款(已修正為第265款)規定,自不得登記為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