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服刑期滿者,無公職選罷法第26第4款所定「犯前3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消極資格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70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70中選法字第106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本案○○○君於○○市○○區○○里第10屆里長任期內,雖因觸犯傷害及賭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確定,而被解除里長職務,惟既據貴會函稱「已服刑期滿」,故無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3款(已修正為第264款)所定「犯前2款(已修正為前3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消極資格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