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由下列機關查證: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三)國防部。
(四)臺灣高等法院。
(五)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候選人之消極資格,由下列機關查證:
(一)管轄地方檢察署。
(二)當地縣(市)警察局。
(四)管轄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