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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人字第1063750219號 令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室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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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
程。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所屬機關、單位業務之協調處理。
四、列席本會委員會議及其他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二科辦事。
二、選務處,分二科辦事。
三、法政處。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主計室。
七、政風室。


第 5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擬訂、管制及考核。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選務之研究發展。
三、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連署之受理與查核及意見書之彙整、公報之編
    製。
四、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連署成立及投票結果之公告。
五、候選人電視政見、公辦政見發表會之規劃辦理與督導及全國性公民投
    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之規劃辦理。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電腦化作業之規劃辦理。
七、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資料庫之規劃、設計及維護。
八、各級選舉委員會電腦軟硬體、網路系統、資訊安全之建置、更新、維
    運管理及資訊教育訓練之規劃辦理。
九、新聞聯繫及發布之辦理。
十、不屬於其他處、室業務。


第 6 條
選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公民投票事務之規劃辦理。
二、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
    縣(市)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進行程序之規劃。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選舉區劃分之規劃辦理。
四、政黨及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五、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
    縣(市)長選舉競選經費最高金額之訂定。
六、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登記之受理及其連署人查核作業。
七、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登記
    之受理。
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投開票作業之規劃、督導及講習訓練。
九、國際性選舉組織及其活動之參與。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第 7 條
法政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之研擬、擬釋及諮詢。
二、選舉、罷免、公民投票選票效力認定、監察及裁罰業務之規劃、辦理
    及督導。
三、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之處理。
四、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業務訴願及訴訟案件之處理。
五、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法受委託辦理政治獻金申報及專戶許
    可事項之督導。
六、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相關事務之協處。
七、全國性公民投票募集經費之許可及管理。
八、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及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
    辦理。
九、政黨使用電視從事競選活動之規劃辦理。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制業務。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典守印信。
二、文書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詢。
三、款項之出納及保管。
四、公產、公物之採購、保管及維護。
五、所屬各級選舉委員會公產、公物之使用、登錄、維護等查核。
六、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
七、國內外貴賓接待之辦理。
八、國會聯絡、公共關係之辦理。
九、事務管理。
十、其他行政事務。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0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2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3 條
本規程自本會組織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