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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99年10月11日中選法字第0990007395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管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公(發)布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發)布日期: 111.06.29
公(發)布字號: 中選法字第1113550207號
容:
因應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第10條規定,候選人繳送之政見稿於登記期間截止後不得修改或更換。旨揭函文內容因與前開規定未合,爰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