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文

主管機關: 內政部
公布機關: 總統
公布日期: 110.12.15
公布字號: 總統110年12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111421號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容: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1114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5 條條文


第 115 條
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督率各級檢察官;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由該管檢察署檢察長督率所屬檢察官,分區查察,自動檢舉有關妨害選舉、罷免之刑事案件,並接受機關、團體或人民是類案件之告發、告訴、自首,即時開始偵查,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案件之偵查,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等規定,指揮司法警察人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