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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法規內容:

桃園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一)

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

委員

 

 

(八~十二)

 

監察小組

委員

 

 

(三~三十九)

 

總幹事

 

 

(一)

由桃園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

副總幹事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
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室主任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書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六)

 

課長

 

 

(十)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五)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四十五)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計給)。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五)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二)

 

人事室

主任

 

 

(一)

由桃園市政府民政局人事室主任兼任。

主計室

主任

 

 

(一)

由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會計室主任兼任。

政風室

主任

 

 

(一)

由桃園市政府民政局政風室主任兼任。

合計

十七

(一○六~一四六)

 

附註:

一、 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編制表所列辦事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原桃園縣選舉委員會現職派用人員出缺後改置。

三、 編制表所列總幹事、人事室主任、主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於新設立之桃園市政府正式改制成立前,由主任委員指定桃園縣政府相當職務人員兼任,新設立之桃園市政府正式改制成立後,再行改派。

四、本編制表自一○三年五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