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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民國 106 年 09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臺南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一)

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

委員

 

 

(八~十二)

 

監察小組委員

 

 

(三~ 三十九 )

 

總幹事

 

 

(一)

由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

副總幹事

薦任至簡任

第九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組長

薦任

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二)

 

課長

 

 

(十一)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十一)

 

課員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四十五)

 

辦事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八)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十二)

 

人事室

主任

 

 

(一)

由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人事室主任兼任。

主計室

主任

 

 

(一)

由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會計室主任兼任。

政風室

主任

 

 

(一)

由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政風室主任兼任。

合計

十六

(一○六~一四六)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原臺南縣選舉委員會派用室主任一人,得繼續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三、原臺南縣、臺南市選舉委員會派用組員二人,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職務至離職時為止,出缺不補,未列入。

四、編制表所列課員員額內其中二人、辦事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現職派用人員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