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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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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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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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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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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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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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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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委員中指定一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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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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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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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小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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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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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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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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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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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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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至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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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職等至
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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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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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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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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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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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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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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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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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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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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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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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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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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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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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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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職等或
第六職等至
第七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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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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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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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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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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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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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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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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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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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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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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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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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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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人事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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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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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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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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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會計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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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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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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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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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政風室主任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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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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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一○六~一四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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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課員員額內其中三人、辦事員三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現職派用人員出缺後改置。
三、編制表所列課員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現職派用秘書出缺後改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