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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民國 106 年 09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中央選舉委員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委員

 

 

特任,為組織法律所定。

副主任委員

 

 

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委員

 

 

(七-九)

 

主任秘書

簡任

第十二職等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為組織法律所定。

處長

簡任

第十二職等

 

副處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

(二)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門委員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十三)

 

高級分析師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九)

 

分析師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二)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十二

(十二)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四

(四十)

 

助理設計師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係單一編制計給)

助理員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三十五)

內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書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十)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主計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科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政風室

主任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專員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五十八

(一六○~一六二)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內所列主任秘書,俟留任原職稱原官等之秘書長、副秘書長均出缺後始得設置。

三、編制表所列科員員額內其中一人、主計室科員一人,由留任職務列等相當之現職派用人員出缺後改置。

四、本編制表自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生效。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