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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3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99 年 02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
細則。


第 2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第 4 條
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行政室。
六、人事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行
政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第 6 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
    票事務之辦理。
二、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及地
    方性公民投票事務之綜合規劃、指揮監督及進行程序之規劃、擬訂。
三、候選人競選費用補貼之辦理。
四、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有關公告之發布。
五、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競選經費最
    高金額之訂定。
六、立法委員區域、原住民、縣議員、縣長、鄉(鎮、市)民代表、鄉(
    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登記之受理及資格審查。
七、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
    、選舉、罷免、地方性公民投票結果審定及當選證書之製發。
八、投開票所之設置、管理及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訓練。
九、選舉票、罷免票、公投票之印製及投開票作業之辦理。
十、其他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項。


第 7 條
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


第 8 條
第三組掌理選舉、公民投票公報之編製與督導、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
導及新聞發布。


第 9 條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
    編印。
二、監察小組委員之遴聘事項。
三、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監察事務之規劃及處理。
四、政見稿、競選辦事處等相關事務之處理。
五、違反選舉、罷免、公民投票法律裁罰事務之處理。
六、選舉、罷免、公民投票訴願及訴訟之處理。
七、候選人政治獻金及競選經費相關業務之處理。
八、投開票所監察人員遴派講習之規劃及辦理。
九、淨化選舉風氣宣導之規劃辦理。
十、選監檢警聯繫會報之辦理。


第 10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2 條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4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5 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