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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8: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民意代表第一順位遞補之落選人如受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情事,因已未符遞補條件,自應由符合遞補條件之次順位落選人予以遞補。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60001371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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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地方民意代表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8條之22項(已修正為第74條第2項)規定辦理出缺遞補及遞補有無期間限制乙案。地方民意代表第一順位遞補之落選人如受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情事,因已未符遞補條件,自應由符合遞補條件之次順位落選人予以遞補。又遞補之落選人如受有褫奪公權情事,雖於遞補當選之任期內有復權之可能,惟既已不具遞補資格,自不論其復權期間之久暫,逕由次順位符合資格者遞補。至選舉委員會辦理出缺遞補期間一節,以遞補者之資格條件係溯至解職之日,選舉委員會應自收到自治監督機關通知該地方民意代表已予解除職務之公函送達之日起15日內,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