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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9: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意代表當選人未依規定宣誓就職,依法視同缺額,可比照選罷法第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期辦理補選。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選一字第09100145040號
法規體系: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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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縣○○鄉第17屆鄉民代表第3選舉區當選人○○○因犯行賄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6個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應否辦理補選一案,依本會民國75101中選法字第17001號函釋,關於民意代表當選人未依規定宣誓就職,依法視同缺額,如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已修正為三分之一),可比照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2項(已修正為第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期補選。案內○員既經行賄貪污罪判決有期徒刑16個月,褫奪公權4年確定,並於91730入監執行。依上開函釋規定,未能依規定宣誓就職,依法視同缺額,應比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已修正為第7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定期辦理補選。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法規共用系統